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德国家具展(德国家具展会一览表2024年)

jdl008 室内家具 2024-09-06 2149浏览 0

  如何更好地走出国门,有效地开拓国际市场?对于国内许多中小企业而言,参加国际展览,或许是一个不错的选择。然而在浙江省安吉县,有一家具企业去年远赴德国参加了科隆家具展后,却将中介公司告上了法院,要求赔付此次参展的相关费用。

  《市场导报》维权中心记者获悉,该案经过一审后,目前进入了二审程序。近期,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。虽然法院尚未作出裁判,但是,这起展览合同纠纷所呈现出来的诸多问题,或许能给正在“走出去”,或者将要“走出去”的广大企业以借鉴。

  【参展商索赔经济损失】纠纷的双方,一方为安吉伟誉家具有限公司(下称家具公司),另一方为提供会展服务的浙江中浙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(下称中浙公司)。

  据了解,2013年年底,中浙公司与家具公司取得了联系。此后,双方就提供德国科隆家具展的展会服务进行了沟通和磋商。2014年1月,家具公司派出人员飞赴德国参加展览。

  然而抵达目的地并参与展览时,家具公司的人员却发现了一大堆不如意的问题。参展结束后,在交涉没有结果的情况下,公司便于2014年7月向杭州市西湖区法院提起了诉讼。他们认为,中浙公司未尽到服务的义务,导致企业参展的目的无法实现,故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7万余元(包括展位费、机票费、住宿费等)。

  不过,对于客户的起诉,中浙公司却始终不承认存在过错。公司表示,自己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,家具公司并未因此造成任何损失。

  西湖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被告中浙公司在为原告提供的展会服务过程中并无违约行为,未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,故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请依据不足,不予支持。2015年1月,西湖法院判决,驳回家具公司的诉讼请求。

  【记者梳理争议焦点】因不服一审判决,家具公司随即向杭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。该案在开庭审理之时,导报记者(维权微信:zjscdbwqzx)参与了旁听。根据双方提供的诉讼材料,记者发现,许许多多的争议竟然都集中于一些细节之上,而正是这些看似不起眼的环节,最终引发了双方对簿公堂。

  争议一:是否擅自调整展位家具公司称,双方事先通过协议确定了展位的位置,但是后来发现,实际提供的展位已非原先所约定的。中浙公司就此辩解称,调整展位符合双方的约定,亦符合行业惯例。

  西湖法院审理认定,双方并未明确约定展位位置不得调整,中浙公司在获知位置发生变化后,在展会开始前及时告知了家具公司,且调整后的位置对家具公司并无实质影响。另根据行业惯例,在不损害参展商利益的前提下,主办方有权局部调整展位。

  二审上诉时,家具公司则表示,中浙公司通知展位变更之时,参展人员都已抵达德国,而所谓的行业惯例也值得怀疑。对方仅凭浙江省会展协会的一纸证明,只能表明该协会的单方面的说法,并不能证明该惯例的真实存在。更为重要的是,中浙公司始终拿不出科隆家具展览组委会 调整展位的原始文件。

  争议二:展位装修是否符合约定家具公司诉称,展位的装修不符合原先的效果图。中浙公司辩称,其提供的搭建服务符合约定。在此前,其已明确告知装修应符合统一风格,后主办方提供了整体装修的效果图,而实际上,展位的装修与效果图一致。

  西湖法院一审认为,虽然展位最终搭建效果与之前提供的效果图有所不同,但双方并未明确约定展位搭建的具体样式,而中浙公司提供的展位搭建符合标准摊装的一般标准。

  家具公司上诉时则认为,一审法院注意到了最终搭建图与效果图相距甚远,但却说“双方并未明确约定展位搭建的具体样式”,这种自相矛盾的论述,令人费解。中浙公司在此行为中存在欺诈行为,应该承担违约责任。

  争议三:楣板标注是否适当家具公司称,其英文全称为“ANJIWEIYUFURNITURECO.LTD”,但是展位楣板上显示为“HKSMEO-WEIYUFURNITURE”。这样的错误标注,影响了宣传效果。

  西湖法院认为,家具公司的展位设计图上,公司名称“WEIYUFURNI-TURE伟誉家具”,并未突出地域“安吉ANJI”,而“HKSMEO”系代理商名称缩写,故展位楣板商如此标注并无明显不当。

  家具公司在上诉时称,一审法院认为,标注代理商“HKSMEO”的名称并无不当。那么试问,是代理商参展,还是家具公司参展?未经同意,将代理商的名字写上楣板实际是浪费参展商的资源,浪费有限的参展空间。甚至,“HKSMEO”的标注更会使客商搞不清参展公司的来源,起到极大的误导作用。

  而中浙公司就此反驳认为,展览活动的核心是展示产品,而非展示企业名称,产品本身才是决定客户是否下订单的核心要素。

  争议四:参展商名册遗漏谁之过家具公司称,参展商名册中竟然没有将公司列入其中,而且展位位置登记的却是其它公司。中浙公司则表示,参展商名册由主办方制作,有登录意愿的参展商应向主办方提出申请并支付费用。双方的合同中,并未将此项工作约定为其义务。

  家具公司上诉时认为,参展商名册是企业是否正式报名参展的直观体现。按照常理,列入参展名册为正常情况。中浙公司作为展会的组织、服务者,对于能否列入名册应当更为清楚,并负有提醒说明义务。退一步,即便没有被列入名册,按理其展位上也应为空白,但是实际的参展位置上写明的参展商却是“HongkongSMEOrganization”,这又是怎么回事?

  争议五:托运迟延是否担责家具公司称,展品在展览开始后方才寄到,这影响到了公司的参展工作。中浙公司表示,运输展品系物流公司(深圳鑫顺源)的义务,自己只是推荐了这家物流公司。

  西湖法院一审认为,家具公司支付的费用中并不 展品运费,其与鑫顺源公司建立运输合同关系,展品运输是否迟延与中浙公司无关。

  家具公司上诉则称,中浙公司作为展览服务商负有展会“组织和筹备工作”,其推荐了运输商,故对推动其展会的运输负有组织责任。展品未按期到达,说明被告组织、筹备不力。中浙公司反驳认为,公司推荐物流公司,仅仅是道义上的推荐,并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和责任。

  【他人之争可以为鉴】除了上述问题外,家具公司还对中浙公司究竟是几级代理、组织此次展会是否经过审批等问题提出了异议。家具公司认为,自己作为一家中小企业,去国外参展,与中浙公司的合作,初衷是寻求专业参展中介机构的帮助,以达到顺利参展的目的。事实上,中浙公司在履行合同中严重不负责任,致使自己白白投入了巨大人力和金钱,故对方理应承担违约责任。

  在向杭州中级法院提交的上诉状上,家具公司希望二审法院能够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,维护诚实信用的基本市场原则,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。

  中浙公司的二审答辩中依然坚持,自己已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,家具公司也参加展览会推销和宣传了自己的产品,没有对其造成任何损失,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对方请求。

  不过,就此次争议,相关人士认为,梳理这些争执发生的原因,或许对于广大的中小企业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。不论是参展商,还是服务提供商,若能事前在相关方面做足“功课”并加以防范,类似的纠纷今后或许可以有效避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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